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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 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修复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需要对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及调查评估检测。
 
从事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
(2)具有独立承担国内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的业绩。
 
从事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和监测能力,并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
 
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从 业经验,并满足以下条件:
(1)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 人员,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2)具有独立承担国内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的业绩。
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并满足以下条件:
(1)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 人员,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2)具有承担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的专业技术和设备;
(3)具有独立承担国内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的业绩。
 
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 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我们具有并远远超出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检测资质的要求,已对上海临港地区、崇明、嘉定、闵行、奉贤、金山、宝山、浙江、江苏、陕西等地区众多地块开发项目进行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检测,赢得客户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高度认可!
 
场地调查及评估技术要求
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07)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2016-06)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2016-06)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
2、土壤、地下水评价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场地环境初步调查采样应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
采样方案:
1.     在场地内钻探n个深度至地下水位的土孔,每个土孔中采集土壤样品;
2.     在场地内上述n个土孔继续钻探至地下水位以下2m,安装地下水临时监测井,并在每个监测井中分别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
3.     地下水采样期间测地下水监测井井头标高和地下水水位;
4.     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及相关标准执行。
 
分析指标:
1.     土壤样品分析:pH、8种重金属(Metal 8)、氰化物(CN)、总石油烃(TPH)、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有机磷农药(OPPs)和有机氯农药(OCPs)及根据环评要求确定确认指标;
2.     地下水样品分析:pH、8种重金属(Metal 8)、氰化物(CN)、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有机磷农药(OPPs)和有机氯农药(OCPs)、NH3-N、NO2-N、NO3-N、CODMn、氟化物、六价铬及根据环评要求确定确认指标。
 
友情链接: | EHS环境安全法规网 | 企业常用法规及条款精选 | EHS评价咨询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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