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00年3月注册成立,具有安监局认可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具有中国认监委合格备案资质(合格备案号:CNCA-Z-02Q-2007-076)、为上海认证理事单位、上海安全协会会员单位;专职从事EHS环境安全管理、EHS环境安全评估及咨询、EHS环境安全检测的高科技型企业;上海森特已成功为多家企业进行过上市或再融资上市的环保核查及EHS背景调查,行业包括化工、橡胶、钢铁、冶金、轻工、纺织、制革等,上海森特与环保局及国家环保部保持良好互动关系,可为各上市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核查服务。
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办理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文)
(四)《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五)《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六)《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八)《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 号)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十)《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十一)《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十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十四)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中对环保核查的规定
(十五)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二、申请企业范围
(一)强制性环保核查企业范围
列入环境保护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名录》)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为强制性环保核查企业。
《名录》所列行业包括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以及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行业等(具体行业细分情况参见名录)。
具体的核查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所列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名录》所列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分级管理和权限
国家对环保核查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3类:
1、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需省(市)局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地方初审意见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本市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或跨省从事《名录》所列其他行业(包括拟募集资金跨省投向《名录》所列行业)的企业。
2、省(市)局直接审批,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主要包括:列入《名录》,在本市注册的,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且不属于跨省的企业。
3、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审批,需省(市)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企业,主要包括: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因在本市有子公司、分公司(不属于《名录》所列行业)的企业。
(三)自愿申请环保核查的企业
对未列入环境保护部《名录》所列行业中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进行环保核查。
本市上述企业如因上市或再融资需要,可自愿申请到省(市)局办理环保核查,也可以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由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办理。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原则上不采取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方式。自愿申请环保核查的具体要求参照强制性环保核查工作要求执行。
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对首次申请上市(IPO)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个月,应核查36个月。
(一)在核查时段内,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 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 符合产业政策;
3.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按时缴纳排污费;
4.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5. 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 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7. 产污强度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8. 依法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9. 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及违禁物质、新化学物质登记;
10. 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安全处理处置;
11. 依法执行生态保护措施;
12. 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护有关规定;
13. 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未发生环境事件;
14. 企业环境管理规范、无环境纠纷、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15. 依法持续披露环境信息;
16. 符合环境保护其他要求。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自 2011 年8月 14 日起,对申请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负责核查的环保部门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1.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3.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
4.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
5.受到环保部门 10 万元以上罚款等。
(三)退回核查申请的情形
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且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 6 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2.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3.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四)一致性要求
企业提交的核查申请、核查技术报告和上市或发行证券方案中确定的上市范围、募投项目应与公司最终上市范围和募投项目相同。如在核查过程中上市范围和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递交环保核查申请材料。
四、申请环保核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报省(市)局的环保核查书面申请报告(正式公文,1份);属于由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审批,要求省(市)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还应提供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发给省(市)局的环保核查协查函(1份)。
对环境保护部审批,需省(市)局出具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的,以及因总公司在省(市),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地而要求省(市)局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发出环保核查协查函的,企业应在在核查申请中作出说明。
2.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司融资方案(省(市)局1份);
3.属区(县)环保局直接监管的企业,需提供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出具环保核查初审意见(正式公文, 1份)。市环保局直接监管的企业免。
4.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文本6份,电子版1份),编写要求参见环境保护部核查技术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5.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应向公众公开。企业应提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同意函(加盖公章)(格式见附1)。如企业认为公开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请同时提供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可公开版本(文本1份,电子版1份)。
6.其他相关的材料。
五、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省(市)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程序一般分为六个环节: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评估——整改落实——社会公示——出具核查意见——法人约谈和后督查
其中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协查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过程中企业整改落实和环保部门复核,公示期内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以及因未收到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协查意见而延误等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局将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核查范围内企业近1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前文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审查与评估
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复查、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
(三)整改落实
核查过程中,如申请企业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属于前文规定的退回核查申请情形的,省(市)局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初审申请。
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问题,省(市)局及时通知企业整改。企业整改的完成情况和书面整改承诺交原审核部门(单位)复核。
(四)社会公示
对省(市)局直接审批,向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其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初步核查情况将在省(市)局及所在区(县)环保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申请企业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同步公示)。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省(市)局出具初审意见的企业,其公示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省(市)局不再单独进行公示。
对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审批,省(市)局出具协查意见的企业,省(市)局不单独进行公示
如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完成对举报投诉情况整改的,正式出具核查意见。
如公示期间收到群众投诉和举报后,经查,符合退回情形的,省(市)局将退回该公司环保核查申请;企业存在较大环保问题且3个月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整改完成后重新向省(市)局提出环保核查申请。
(五)法人约谈和后督查
对存在较大环保问题,在向企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之前,约谈企业法人代表。
对企业承诺整改的事项,省(市)局在出具核查意见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省(市)局将适时组织后督查,检查企业整改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