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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
简介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国家对职业病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字【2011】100号)、《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字【2011】10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每三年必须做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字【2011】100号)、《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字【2011】10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服务对象:
生产企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有工作场所。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份:物理因素》GBZ2.2-2007
友情链接: | EHS环境安全法规网 | 企业常用法规及条款精选 | EHS评价咨询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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